一、 轉贈目標:350台愛心電腦
二、 愛心電腦基本規格:
項目 |
規格 |
CPU/主機板 |
Pentium 4或同等級以上 |
記憶體 |
512 MB以上 |
硬碟機 |
80GB以上 |
軟碟機 |
1.44MB |
光碟機 |
DVD光碟機 |
顯示卡 |
AGP介面 |
音效卡 |
PCI介面 |
網路卡 |
10/100MB |
螢幕 |
彩色螢幕、液晶螢幕 |
鍵盤 |
PS/2/USB |
滑鼠 |
PS/2/USB |
喇叭 |
螢幕內建或外接式 |
三、 行政院環保署再生電腦申請審核原則:
壹、 |
前言:
隨著人類科技的演進,廢資訊物品的種類及數量亦以驚人的速度成長,在資訊產品之品質與可靠度不斷提升,操作壽命越來越長的今日,卻因產品更迭速度加快、消費能力及使用者習性的改變等因素,使得資訊產品之使用壽命越來越短,為延長資訊物品使用週期,減緩其變成廢棄物的速度,落實惜物愛物及資源充分利用之環保教育,同時提升弱勢團體及離島、偏遠鄉鎮的數位硬體擁有率,特制定本審核原則,以為再生電腦轉贈之依據。 |
貳、 |
目標:
將汰換之二手電腦經回收、組裝、整理為再生電腦,並轉贈給偏遠地區、離島縣市及鄉鎮有需求 的國中、小學校學童、學校、原住民團體與 弱勢福利機構 使用,以 協助改善 離島、 偏遠地區資訊基礎教育環境與培養資源回收再利用環保觀念。另透過轉贈再生電腦給有意願配合推動環境保護政策者,讓政策藉由資訊設備的協助得以順利的推展,並可收資源再生利用之良好示範效果。 |
参、 |
轉贈地區、對象及其定義:
( 一 ) |
偏遠地區:依行政院研考會認定基準(詳見附表)。 |
( 二 ) |
離島縣市及鄉鎮:包含澎湖縣、金門縣、連江縣及台東縣綠島鄉、蘭嶼鄉及屏東縣琉球鄉。 |
( 三 ) |
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 :係指向政府相關單位申請設立並登記有案者(需附合法登記證影本),其類別屬性為兒童福利或青少年福利者為優先,確實執行青少年兒福專案者次之(需檢附專案執行相關證明)。團體申請之再生電腦用途限於教育目的使用。 |
( 四 ) |
國 中、小學校學童: 就讀國中、小學校之學生,家中無電腦且每人每月收入在最低生活費標準以下【 97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:台北市 14,152 元;高雄市 10,991 元;台灣省 9,829 元】之低收入戶,或經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者(須有證明文件或提具切結書),限一戶一機。 |
( 五 ) |
配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推動需求者:欲推動環境保護相關政策而 無適當可用電腦者, 由單位負責人(首長)提出申請,以 未受有無補助及偏遠地區為優先轉贈對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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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 |
申請、審核流程:
( 一 ) |
申請之提出:於年度計畫公布後, 由有需求 的國中、小學校學童、學校、機關團體於規定期限內 提出需求申請(格式如附件,相關申請格式內容將逐年修正,以符需要)。相關申請表件可至行政院環保署「資源回收網」 ( http://recycle.epa.gov.tw ) 及 「 ECO LIFE 清淨家園顧厝邊綠色生活網」 ( http://ecolife.epa.gov.tw ) 網站 下載。
1. |
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 應 以教育用途為由提出再生電腦申請,每一團體以裝置一間電腦教室為原則(最高為 30 台),惟全國性之 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 有分支機構者,以偏鄉為優先,每一縣(市)分支機構以申請裝置一間電腦教室為限,其受贈總數量不得超過 120 台。 |
3. |
配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推動者,需提出具體參與計畫運作的佐證;如無具體參與佐證,應擬定配合環境保護政策推動之企劃書乙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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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審核時程:每月為一個結點就申請案進行批次審核,至年度轉贈目標數量為止。年度轉贈目標達成後,將停止審核或保留至下一年度續辦。 |
(三) |
轉贈對象:符合以下之轉贈對象資格者均可在時間內提出申請,轉贈優先順序原則上以「申請時間」的先後排定順序, 但主辦單位得依申請者的特殊性保留核定權。
1. |
國中、小學校學童:
( 1 ) |
偏遠程度高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原住民低收入戶者。 |
( 2 ) |
偏遠程度低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原住民低收入戶者。 |
( 3 ) |
偏遠程度高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非原住民低收入戶者。 |
( 4 ) |
偏遠程度低鄉鎮之家戶中有在學學生為非原住民低收入戶者。 |
( 6 ) |
經學校證明家境清寒者(須有證明文件或提具切結書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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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|
原住民團體與弱勢福利機構 :
( 2 ) |
近二年未獲公私機構贈與之福利機構,尚未有電腦教室但計畫設立之福利機構及團體(須提具設立計畫書)。 |
( 3 ) |
近二年未獲公私機構贈與之福利機構,已有電腦教室但電腦設備不足或太老舊之福利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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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|
配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推動需求者:
( 1 ) |
欲配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推動需求者、偏遠程度高鄉鎮之無適當可用電腦設備的機關團體。 |
( 2 ) |
欲配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推動需求者、偏遠程度低鄉鎮之無適當可用電腦設備的機關團體。 |
( 3 ) |
欲配合環境保護相關政策推動需求者、無適當可用電腦設備的機關團體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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伍、 |
本原則經行政院環保署核可後實施。修正時亦同。 |
國中、小學校學童再生電腦受贈申請表
原住民與弱勢福利機構團體再生電腦受贈申請表
推動環保相關政策再生電腦受贈申請表
附表 1. 行政院研考會偏遠地區鄉鎮分類認定基準 |